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依本條 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 )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明定本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對當 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