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
書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及主動通知得申請返還該文書或提供該文書
複製品等事項,得請相關機關(構)提供檔案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戶籍
資料、聯絡資訊及繼承系統表。
〔立法理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如
發現政治檔案內疑似有私人文書且檔案當事人身分資訊不足時,為查對該
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是否屬依政治檔案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檔案局應主動通知之對象,以及是否有權得申請返還該文書
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得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國家人權博
物館、法務部、內政部、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
回復基金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提供檔案當事人及其全體繼承人聯絡資
訊與繼承系統表,並檢附戶籍資料查詢清冊等相關資料函請戶政機關提供
戶籍資料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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