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租管理局局長之命,綜理業務,副主任一人襄助
  之,均由管理局指派人員兼任;服務員若干人,在本中心聘用及約僱員
  額內適用之。另得僱用司機、搬運工若干人。前項各職稱之員額,另以
  編制表定之,並於年度核定之預算員額範圍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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