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立法理由〕
一、農業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
    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二、鑒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海洋委員會成立,本法有關海洋野生動
    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業已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爰增訂
    但書規定,以明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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