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總統、副總統罷免活動期間,應舉辦
電視罷免說明會。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
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時段,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洽請全國
    性無線電視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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