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罷免活動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
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或指派代表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之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同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爰依上開規定,訂定「總統副總統公辦
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計十六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機關。(第二條)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將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
知提議人之領銜人(以下簡稱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並推派委員擔任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主持人。(第三條)
四、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舉辦之場數。(第四條)
五、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播出方式。(第五條)
六、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時間及程序。(第六條至第八條)
七、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未按時間上臺說明之處理規定。(第九條)
八、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或指派代表參加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及上
臺說明時應遵守之規定。(第十條)
九、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會場之在場人員。(第十一條)
十、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發言時間屆滿之處理方式。(第十二條)
十一、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因故中斷之處理方式。(第十三條)
十二、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監察業務。(第十四條)
十三、播放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第十五條)
十四、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