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依據。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總統、副總統罷免活動期間,應舉辦
電視罷免說明會。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
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時段,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洽請全國
    性無線電視臺提供。

本會應將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罷免案提議人
之領銜人(以下簡稱領銜人)及被罷免人。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主持人,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應事先將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時間、地點,通
    知提議人之領銜人(以下簡稱領銜人)及被罷免人。
二、第二項明定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主持人。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至少舉辦一場。但經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
辦理者,應予免辦。
〔立法理由〕
明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舉辦之場數。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播出時應提供手語
翻譯服務,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低於電視畫面三分之一。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所錄之影音檔案,本會除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
視臺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為競選或罷免活動之利用。
〔立法理由〕
明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以現場播出或以現場錄影後播出,播出時應提供
手語翻譯服務,以及所錄製之影音檔案使用規定。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分二輪進行,領銜人及被罷免人說明時間各為二十四
分鐘,每一輪時間各為十二分鐘。
〔立法理由〕
明定領銜人與被罷免人於每場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說明時間。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罷免說明會開始並說明罷免說明會進行之規則。
三、領銜人、被罷免人上臺說明。
四、散會。
〔立法理由〕
明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進行程序。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罷免說明會會場簽到。
主持人宣布罷免說明會開始並說明罷免說明會進行之規則後,依序由領銜
人及被罷免人上臺說明。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參加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於指定時
    間內到達指定會場簽到。
二、第二項明定主持人宣布罷免說明會開始並說明進行規則後,領銜人及
    被罷免人上臺說明之順序。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說明者,應以棄權論。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上臺說明未滿規定時間提
前結束時,應接續由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
〔立法理由〕
明定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未按時間上臺說明之處理規定,以及時間未滿提前
結束說明之後續處理程序。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參加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得由本人親自或指派代表為之
,不得以錄音、錄影方式發表。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進行罷免說明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得親自或指派代表
    參加。
二、第二項明定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上臺說明時應遵守之規定。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現場,除主持人、領銜人、被罷免人、選務人員及工
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
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不
得異議。
〔立法理由〕
明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在場之人員以及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
電視臺負責安排。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發言開始
計時;並於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
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
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
,不予播出。
〔立法理由〕
明定發言時間屆滿之處理方式。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
外情事發生,致使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說明中斷,應即停止計時,並於恢復
正常後繼續計時。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因故無法進行時,應由本會改定罷免說明會日期或場
所。
〔立法理由〕
明定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因故中斷時之處理方式。

本會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指定監察人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洽
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警衛人員維持會場秩序。
〔立法理由〕
明定監察人員到場執行監察業務,並請當地警察人員維持會場秩序。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電視臺播放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
〔立法理由〕
明定播放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