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
,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
三、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工作許可。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七條,因本法第五條及第六
條條文整併,爰修正本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援引條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