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 ,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 三、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工作許可。
配合本法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七條,因本法第五條及第六 條條文整併,爰修正本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援引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