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以下簡稱
本標準)係依據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
六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二月八日施行,迄未修正。為配合一百十年七月
七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
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配合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整併,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為配合本法將立案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納為專業工作,爰
修正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
(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