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自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
保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前項原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辦理繼續加保時,繼續加保者得
以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申請辦理繼續加保手續,或逕向保
險人申請繼續加保:
一、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
二、與繼續加保者有勞資爭議。
三、遷址不明。
〔立法理由〕 一、有關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之被保險人,應以原投保單位
辦理繼續加保,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為使申請繼續加保者辦理繼續加保手續之途徑明確,並配合實務作業
需求,參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臺八
九勞保二字第00三0九八五號函,原投保單位因故致不能辦理繼續
加保時(如: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
業、與原投保單位有勞資爭議、單位遷址不明),繼續加保者除得透
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代辦團體辦理繼續加保外,同意繼續加保
者得以個人為單位逕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辦理繼續加保,爰將現
行條文第一項但書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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