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車型態測定:指以車體動力計模擬特定行車型態,測定車輛在該行
    車型態時,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重量。
二、惰轉狀態測定:指車輛於保持惰轉狀態時,測定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
    濃度。
三、目測判定:指由經過中央主管機關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
    煙人員訓練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之人員,以目測方法判定交通工具所
    排放空氣污染物中粒狀污染物之濃度。
四、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
    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五、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
    或期間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及不定期檢驗。定期檢驗指車輛依本
    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定期檢驗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不定期檢驗指車輛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於停靠處所或行駛途中
    ,臨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七、量產:指產品於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製造
    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生產行為。
八、原型車:指於車型設計、開發階段、詳細規格定案後,以手工或其他
    非生產線生產方式製造之車輛。
九、量產車:指於車型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製
    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車輛。
十、參考車重:指汽車空車重量加特定之重量。所稱汽車空車重量指汽車
    在未裝載人、貨,引擎內裝有規定之潤滑油,水箱內裝有規定之冷卻
    水,燃料箱內裝有規定之燃料,並帶有原廠規定配件(備胎與工具)
    情況下之重量。所稱特定之重量,以美國聯邦測試程序(Federal Tes
    t Procedures)測試型態之城市駕駛循環(以下簡稱 FTP-75)者為一
    百三十六公斤;以新歐洲駕駛週期測試規範(New European Driving
    Cycle,以下簡NEDC)或全球調和輕型車輛測試程序(Worldwide har
    monized Light vehicles Test Cycle,以下簡稱 WLTC)者為一百公
    斤。
十一、車型年:車輛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生產該車型之年份。
十二、替代清潔燃料:指新配方汽油、新配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
      、氫氣、甲醇、乙醇及其他混合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醇類之燃料。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刪除汽車申請牌
    照檢驗有關「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之檢驗項目,回歸本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新車審驗及新車抽驗,爰刪除第五款「新車申請
    牌照檢驗」名詞定義。
三、配合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刪除汽車定
    期檢驗有關「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之檢驗項目,回歸本法
    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實施使用中車輛檢驗,爰刪除第六款「使用
    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名詞定義,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汽油汽車及柴油汽車之測試程序參考車重不同,爰修正第十款之
    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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