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六十九年六月五日
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十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七
日。本次因應交通部規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
之一規定,刪除汽車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有關「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
管制規定」之檢驗項目,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新車檢驗、使用中車輛檢驗及參考車重之名詞定義。(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刪除新車申請牌照檢驗規定之排放標準值。(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生效日期,另指定施行日為一百十
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