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汽車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及進口汽車排放空
氣污染物管制驗證核章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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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費│申請核發合格證│申請沿用、延伸│申請進口汽車排│
│ │明審查費(單位│或修改合格證明│放空氣污染物管│
│ │:新臺幣) │審查費 │制驗證核章審查│
│ │ │(單位:新臺幣│費 │
│ │ │) │(單位:新臺幣│
│汽車種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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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引擎汽車│ 二千元/次 │ 一千元/次 │ 五十元/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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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引擎汽車│ 三千元/次 │一千五百元/次│ 五十元/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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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 │一千五百元/次│ 一千元/次 │ 五十元/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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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汽車之定義,已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將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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