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汽車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及進口汽車排放空
氣污染物管制驗證核章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下:
┌──────┬───────┬───────┬───────┐
│      審查費│申請核發合格證│申請沿用、延伸│申請進口汽車排│
│            │明審查費(單位│或修改合格證明│放空氣污染物管│
│            │:新臺幣)    │審查費        │制驗證核章審查│
│            │              │(單位:新臺幣│費            │
│            │              │)            │(單位:新臺幣│
│汽車種類    │              │              │)            │
├──────┼───────┼───────┼───────┤
│汽油引擎汽車│  二千元/次  │  一千元/次  │  五十元/輛  │
├──────┼───────┼───────┼───────┤
│柴油引擎汽車│  三千元/次  │一千五百元/次│  五十元/輛  │
├──────┼───────┼───────┼───────┤
│    機車    │一千五百元/次│  一千元/次  │  五十元/輛  │
└──────┴───────┴───────┴───────┘
〔立法理由〕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汽車之定義,已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將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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