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於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發 布施行後,迄今經歷二次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 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其授權依據之條次, 並因應本法第三條第三款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汽車之定義,將「機 車腳踏車」用詞修正為「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