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為因應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電業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緊急防制
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
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檢具執行計畫經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為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授權及專業職能分工,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電業法
    第七條之規定,因應電力調度,考量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
    及能源政策等原則審核,方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同意後執行。
二、電業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於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
    ,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
    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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