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案邊界:指事業或各級政府依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設計框架及要求
    ,規劃之自願減量專案實施範圍,包含在執行減量措施前後,其具有
    控制權之溫室氣體排放源及碳匯。
二、基線情境:指未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活動之情境,為既存措施或活動情
    形。
三、專案情境:指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活動之情境。
四、確證:指查驗機構對於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出之自願減量專案未來活
    動結果之聲明,評估其各項假設、限制及方法合理性之過程。
五、查證:指查驗機構依據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結果之歷史
    數據與資訊等聲明,評估是否實質正確之過程。
六、外加性分析:指事業或各級政府針對其所提出之自願減量專案進行法
    規外加性、財務外加性、普遍性及障礙分析,確認其非法規要求、不
    具投資效益、非技術普遍或存在技術障礙之分析。
七、計入期:指自願減量專案於註冊通過後,可取得減量額度之執行期間
    。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參酌清潔發展機制之專案邊界、基
    線情境、專案情境及外加性分析定義。
二、第四款及第五款參酌國際標準組織之確證及查證定義。查驗機構指依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執
    行自願減量專案確證及查證之機關(構)。
三、自願減量機制核發減量額度須經審視外加性及計入期內監測實質減量
    成效始得核發,第七款參酌國際機制及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訂
    定計入期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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