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從事海域工程不得排放油、廢(污)水於海洋。但其排放油、廢(污)水
符合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且無降低海域環境分類之虞,經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取得排放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其經許可者,應依許可內容排
放。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刪除「公私場所」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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