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係指將天然或人造之結構物投設於
海域中,作為漁場造成、保護或培育海洋資源之設施;包括水泥礁、船礁
、鋼鐵礁、電桿礁、輪胎礁、浮魚礁,或其他經評估無污染海洋生態之虞
,並經改裝或加工作為聚魚設施之物質或結構物。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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