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指證券商與其客戶、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
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並約定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
行為。
〔立法理由〕
鑑於證券商之客戶或其他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持有大量、多元有價證券
,為滿足市場參與者借券需要及促進整體市場流動性,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放寬證券商除得出借有價證券予其客戶外,亦得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
或與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以擴大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券源,並促進券源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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