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第二上市公司在不牴觸註冊地國、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經董事
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本公司集中
交易市場買回其臺灣存託憑證。
前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
回臺灣存託憑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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