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司法院設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晉敘審查委員會),
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少年及家
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
二條第二項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審查事宜。
晉敘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相關業務廳廳長、人事處處
長、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現任職法院之轄區高等法院或分院院長、現任
職法院與上級審法院法官代表各一人、實任公設辯護人代表三人及銓敘部
代表二人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立法理由〕
配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爰修正第一
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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