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公務員)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
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院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
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
息日數。
〔立法理由〕
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明定本院所屬公務員之辦公時數、休息日數,以及本院於每週總時數不變
之範圍內,得彈性調整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至所稱「
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受僱者
為哺(撫)育幼年子女得調整工作時間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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