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
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
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
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
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
分別定之。」,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爰訂定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
公時數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本規則共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每週休息日數。本院得
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
每週休息日數。(第二條)
三、彈性調整辦公時間規定。(第三條)
四、本院及所屬機關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第四條)
五、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及放假日逢例假日補假,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
辦法辦理。(第五條)
六、本院及所屬機關雇員、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
人員,均受本規則規範。(第六條)
七、本規則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