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言詞辯論之進行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一 新成立之法院自成立日起一年內。 二 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之新派任書記官自報到日起六個月內。 三 現任書記官於調整職務前未曾使用電腦製作筆錄者,自接辦紀錄業 務日起三個月內。 四 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或無電腦設備者。 五 其他特殊原因經報請首長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