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之進行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一  新成立之法院自成立日起一年內。
  二  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之新派任書記官自報到日起六個月內。
  三  現任書記官於調整職務前未曾使用電腦製作筆錄者,自接辦紀錄業
      務日起三個月內。
  四  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或無電腦設備者。
  五  其他特殊原因經報請首長核定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