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0950016618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第 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法規異動

修正

  書記官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三個月後,除去筆錄電子檔。
〔立法理由〕
  因應檔案管理局頒訂「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考量爾後行政
  法院及訴訟關係人間調閱之需求,為求管理一致性,爰修正書記官除去
  筆錄電子檔之時間。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自九十年十月一日施行,修正
  條文第三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八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