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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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訴訟法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8日
  筆錄或筆錄內所引用附卷或作為附件之文書內所記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
  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
  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行政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
  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以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