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指下列事件:
一、因國稅或地方稅之課稅、退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
    估金等金錢給付、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租稅優惠、實物抵繳、稅則
    核定、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
二、其他經司法院指定應由稅務專業法庭審理之事件。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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