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
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最近一次修
正為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為配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定自一百十二
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將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積極
主動保障納稅者權利,提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審理品質與效率;及鼓勵
法官取得稅務專業證明書,以促進法官辦理稅務事件之學識、經驗及熱忱
,維持稅務專業。爰修正本辦法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新制施行將取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
將另行規劃,尚無與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連結之必要。(修正條文第
五條、第七條、第八條至第十條)
二、修正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資格。(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憲法訴訟法施行,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
條)
四、參加稅務法官專業培訓課程,且經評量通過者,簡化核發專業證明書
之流程,以增進效率。(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
五、本辦法施行前申請核發、換發及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處理。(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