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一、甘甯青區。
二、豫魯區。
三、晉陜綏區。
四、雲貴區。
五、兩廣區。
六、兩湖區。
七、皖贛區。
八、閩臺區。
九、蘇浙區。
十、冀熱察區。
十一、川康區。
十二、新疆區。
十三、遼甯安東遼北區。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區。
十五、嫩江龍江興安區。
十六、西藏區。
十七、蒙古區。
各監察區監察委員行署,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得不設立或合併設立。
直轄市屬於所在地之監察區,不另設監察委員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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