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一、甘甯青區。
二、豫魯區。
三、晉陜綏區。
四、雲貴區。
五、兩廣區。
六、兩湖區。
七、皖贛區。
八、閩臺區。
九、蘇浙區。
十、冀熱察區。
十一、川康區。
十二、新疆區。
十三、遼甯安東遼北區。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區。
十五、嫩江龍江興安區。
十六、西藏區。
十七、蒙古區。
各監察區監察委員行署,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得不設立或合併設立。
直轄市屬於所在地之監察區,不另設監察委員行署。

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主持行署之監察委員,以迴避本區為原則,由全體監察委員推選之,任期
一年,不得連任。

監察委員行署設行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行署各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

監察委員行署設秘書室、總務科、調查科。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分配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書狀之簽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之考績、考勤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本署刊物及規章之編纂事項
四、關於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物品之購置、修繕、保管事項。
六、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七、關於工警之管理、訓練事項。
八、其他庶務事項。

調查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案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社會情況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調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四、關於調查表冊之編製、整理事項。
五、其他臨時調查事項。

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
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
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監察委員行署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
,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監察院會議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第一項依相關立法體例,刪除「以命令」等字。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考量需配合未來
    基金管理機關及銓敘部組織法調整規劃,爰明定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
    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