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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 ,除本條例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機關首長,指具有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機關長官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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