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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訂之作業基金,以臺北市 政府產業發展局為主管機關,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為管理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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