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人事機構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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