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重大消費災害事件,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於臺北市提供之消費場所、商品或服務,危害安 全或衛生,致三人以上死亡、五人以上重傷,或二十人以上身體、健 康或財產受到嚴重之損害。 二、其他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定對消費生活安全或消費者權 益影響重大之災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