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重大消費災害事件認定標準及法律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重大消費災害事件,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於臺北市提供之消費場所、商品或服務,危害安
    全或衛生,致三人以上死亡、五人以上重傷,或二十人以上身體、健
    康或財產受到嚴重之損害。
二、其他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定對消費生活安全或消費者權
    益影響重大之災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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