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樂團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置團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團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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