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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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置團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團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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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設左列各組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演奏組:掌理團員訓練及演奏事項。
二、研究組:掌理國樂之研究、創作、出版、著作權等事項。
三、推廣組:掌理國樂之推廣、教育輔導等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事務、文書、研考、出納、保管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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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置秘書、組長、主任、指揮、副指揮、團員、組員、書記。
團長、副團長、指揮及團員等專業職務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
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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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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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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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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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立 國 樂 團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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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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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長│聘 任│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 │ │ │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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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團 長│聘 任│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 │ │ │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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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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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 │(三)│由團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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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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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揮│聘 任│ 一 │一、依教育人員任│
│ │ │(一)│ 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 │ │二、兼任部分由副│
│ │ │ │ 團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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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指 揮│ │(一)│由團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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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員│聘 任│ 六0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 │ │ │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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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任或│ 五 │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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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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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至│ 一 │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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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至│ 一 │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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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七三 │ │
│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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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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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設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均依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指揮。
七、副指揮。
八、會計員。
九、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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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團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核定,丙表由本團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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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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