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樂團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置團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團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本團設左列各組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演奏組:掌理團員訓練及演奏事項。
  二、研究組:掌理國樂之研究、創作、出版、著作權等事項。
  三、推廣組:掌理國樂之推廣、教育輔導等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事務、文書、研考、出納、保管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
      項。

  本團置秘書、組長、主任、指揮、副指揮、團員、組員、書記。
  團長、副團長、指揮及團員等專業職務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
  聘任。

  本團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團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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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  北  市  立  國  樂  團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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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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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      長│聘  任│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          │      │      │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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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團  長│聘  任│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          │      │      │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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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      書│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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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      長│      │(三)│由團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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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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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揮│聘  任│  一  │一、依教育人員任│
  │          │      │(一)│    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      │      │二、兼任部分由副│
  │          │      │      │    團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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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指  揮│      │(一)│由團員兼任      │
  ├─────┼───┼───┼────────┤
  │團      員│聘  任│ 六0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          │      │      │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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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      員│委任或│  五  │                │
  │          │薦  任│      │                │
  ├─────┼───┼───┼────────┤
  │書      記│委  任│  一  │                │
  ├─────┼───┼───┼────────┤
  │會  計  員│委任至│  一  │                │
  │          │薦  任│      │                │
  ├─────┼───┼───┼────────┤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  一  │                │
  │          │薦  任│      │                │
  ├─────┼───┼───┼────────┤
  │合      計│      │ 七三 │                │
  │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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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團設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均依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指揮。
  七、副指揮。
  八、會計員。
  九、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團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核定,丙表由本團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