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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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