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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