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科:採購法相關綜合業務、綜合企劃與本府採購法令之制(訂
      )定、採購統計資訊、預算書單價與工料分析彙整、採購之監辦與
      督導、考核、品管及採購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工程採購科:工程採購執行疑義諮詢與釋疑、代辦臺北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採購與各鄉(鎮、市)公所工程採購
      案件招標、決標、履約、驗收之監督等事項。
  三、財物採購科:財物採購執行疑義諮詢與釋疑、代辦本府所屬機關、
      學校採購與各鄉(鎮、市)公所財務採購案件招標、決標、履約與
      驗收之監督事項及共同供應契約業務等事項。
  四、勞務採購科:勞務採購執行疑義諮詢與釋疑、代辦本府所屬機關、
      學校採購與各鄉(鎮、市)公所勞務採購案件招標、決標、履約與
      驗收之監督事項及共同供應契約業務等事項。
  五、工程品管科:公共工程之品質管理、驗收、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工
      程材料檢驗及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查核業務等事項。
  六、促參管理科: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及其相
      關法規疑義解釋與函釋、招商文件審查、促參法規有關案件之教育
      訓練、前置作業補助款申請、專案協調與行政業務諮詢、甄審、議
      約、簽約作業諮詢、本府促參法規有關案件及工程會管考系統之列
      管、促參法案件輔導及督導、促參法規有關案件履約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務、庶務、出納、採購、
      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新聞發布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處置秘書、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科員、技士、助理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技正。
  七、專員。
  八、股長。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
  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