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科:採購法相關綜合業務、綜合企劃與本府採購法令之制(訂
)定、採購統計資訊、預算書單價與工料分析彙整、採購之監辦與
督導、考核、品管及採購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工程採購科:工程採購執行疑義諮詢與釋疑、代辦臺北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採購與各鄉(鎮、市)公所工程採購
案件招標、決標、履約、驗收之監督等事項。
三、財物採購科:財物採購執行疑義諮詢與釋疑、代辦本府所屬機關、
學校採購與各鄉(鎮、市)公所財務採購案件招標、決標、履約與
驗收之監督事項及共同供應契約業務等事項。
四、勞務採購科:勞務採購執行疑義諮詢與釋疑、代辦本府所屬機關、
學校採購與各鄉(鎮、市)公所勞務採購案件招標、決標、履約與
驗收之監督事項及共同供應契約業務等事項。
五、工程品管科:公共工程之品質管理、驗收、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工
程材料檢驗及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查核業務等事項。
六、促參管理科: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及其相
關法規疑義解釋與函釋、招商文件審查、促參法規有關案件之教育
訓練、前置作業補助款申請、專案協調與行政業務諮詢、甄審、議
約、簽約作業諮詢、本府促參法規有關案件及工程會管考系統之列
管、促參法案件輔導及督導、促參法規有關案件履約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務、庶務、出納、採購、
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新聞發布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
本處置秘書、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科員、技士、助理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
|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政風業務。
|
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技正。
七、專員。
八、股長。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
局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