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衛生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衛生所,辦理轄區內醫療保健及
  公共衛生事項。
  各衛生所之轄區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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