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衛生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衛生所,辦理轄區內醫療保健及
  公共衛生事項。
  各衛生所之轄區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各衛生所置主任,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前項主任職務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國民營
      養、精神衛生、心理衛生、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家戶
      衛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健康檢查、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公共衛生檢驗等事項
      。
  三、社區衛生計畫及管理、社區健康營造、弱勢族群服務、新住民服務
      及其他個案管理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等事項。

  各衛生所得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
  師、藥師、營養師、護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藥劑生。
  各衛生所得置課員、技術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各衛生所得置會計員,專任或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
  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各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各衛生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其所需人員,由各衛生所員額內派充
  之。

  各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前項特約醫師遴聘辦法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各衛生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全體員工組成。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得基於業務需要,於全部衛生所總員額範圍內,機動調整各衛生所
  之員額分配數;必要時得調派各衛生所員工相互支援。

  各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衛生所擬訂,報本局核
  定;丙表由衛生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