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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