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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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教育局。
  四、經濟發展局。
  五、工務局。
  六、水利局。
  七、農業局。
  八、城鄉發展局。
  九、社會局。
  十、地政局。
  十一、勞工局。
  十二、交通局。
  十三、觀光旅遊局。
  十四、法制局。
  十五、警察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消防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十一、新聞處。
  二十二、人事處。
  二十三、主計處。
  二十四、政風處。
  二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客家事務局。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