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等相關事宜
  ,設臺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權如下:
  一、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之諮詢。
  二、殯葬設施之規劃、設置之諮詢。
  三、殯葬管理及輔導計畫之諮詢。
  四、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之審議。
  五、公墓內以公共藝術造型設計之非平面式埋藏骨灰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殯葬設施設置、經營之管理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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