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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殯葬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第四條
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等相關事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得設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 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