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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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等相關事宜
,設臺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權如下:
一、殯葬設施專區之規劃及設置之諮詢。
二、殯葬設施之規劃、設置之諮詢。
三、殯葬管理及輔導計畫之諮詢。
四、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之審議。
五、公墓內以公共藝術造型設計之非平面式埋藏骨灰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殯葬設施設置、經營之管理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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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民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二、本府民政局、地政局、工務局、農業局、住宅及城鄉發展局、環境
保護局人員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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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人員擔任,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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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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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外,得經委員所屬機關(單位)同意後委任代理人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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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非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
得決議。可否同數,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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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請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選派委員若
干人組成專案小組,勘查議案有關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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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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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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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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