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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藝文展演場地,係指新北市藝文中心、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 心、新北市樹林藝文中心、板橋 435藝文特區、美麗永安生活館、府中15 及其他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指定之展演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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