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90411598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所稱藝文展演場地,係指新北市藝文中心、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
心、新北市樹林藝文中心、板橋 435藝文特區、美麗永安生活館、府中15
及其他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指定之展演場地。

申請使用藝文展演場地,經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
金如附表一至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