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藝文展演場地,係指新北市藝文中心、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 心、新北市樹林藝文中心、板橋 435藝文特區、美麗永安生活館、府中15 及其他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指定之展演場地。
申請使用藝文展演場地,經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 金如附表一至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