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藝文展演場地,係指新北市藝文中心、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
心、新北市樹林藝文中心、板橋 435藝文特區、美麗永安生活館、府中15
及其他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指定之展演場地。

申請使用藝文展演場地,經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
金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申請使用藝文展演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局核准,免收各項費用
:
一、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本局共同主辦活動。
二、受本局補助之藝文活動。
三、政府機關之藝文交流活動。
由本局協辦活動者,經本局核准,其各項費用得收取百分之五十。
學校及其所屬團隊之藝文成果展演,經本局核准,其各項費用得收取百分
之七十五。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