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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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藝文展演場地,係指新北市藝文中心、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
心、新北市樹林藝文中心、板橋 435藝文特區、美麗永安生活館、府中15
及其他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指定之展演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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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藝文展演場地,經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
金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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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藝文展演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局核准,免收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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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本局共同主辦活動。
二、受本局補助之藝文活動。
三、政府機關之藝文交流活動。
由本局協辦活動者,經本局核准,其各項費用得收取百分之五十。
學校及其所屬團隊之藝文成果展演,經本局核准,其各項費用得收取百分
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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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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