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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內政部所訂「建築物使用類 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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