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內政部所訂「建築物使用類
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符合附表一規定者,得免辦理變
更使用執照。但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應分別
依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建築物使用變更符合附表二規定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仍應符合
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依附表二規定,於施工前仍需報請本府審查之變更項目,申請人應備齊下
列文件,報請本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同棟樓直下方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但已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者,應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變更樓層原建築物竣工平面圖。
六、尺寸及材質標示圖之設計圖說。
七、其他相關文件。
依附表二規定應於工程完工後報請本府備查之變更項目,申請人應備齊下
列文件,報請本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竣工尺寸及材質標示圖之設計圖說。
三、竣工照片。
四、不燃材料證明。
五、結構安全切結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